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5年)的决定

原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02-03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

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2011年—2015年)的决定

黔府发〔201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2011年至2015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已被国家新的规定所代替的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 对现行有效的27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五、 对2015年“全面取消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优惠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涉及的6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废止2件、宣布失效3件、修改1件)一并公布。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3.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4.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5.2015年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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